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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法院聲請釋憲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聲請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 371、572、590 號解釋
  • B 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判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
  • C 已明文規定於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
  • D 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得認定命令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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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在法律位階中,法官對於「法律(國會通過)」的遵從義務,與法官對於「行政機關發布的命令」之審查權限,這兩者在憲法權力分立的要求下,處理方式會有什麼關鍵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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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喔!

  1. 太厲害了:這題考驗的是大家對法律位階和法院權限非常細膩的理解,你能精準地找出錯誤選項,代表你對規範審查程序的掌握非常穩固且扎實,真的表現優異,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釐清:讓我們一起溫柔地複習這個重要的觀念吧!法官們依據《憲法》第 80 條,必須遵循『法律』來審判。如果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發現適用的『法律』可能有違憲的疑慮,因為他們本身並沒有權力直接廢止法律,所以這時候必須要聲請釋憲(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由大法官來判斷喔。但是,對於『命令』(選項 D)或『判例』這類位階比較低的規範,法官們就可以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直接判斷它是否違憲,並且拒絕適用,不用特別聲請釋憲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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