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中央與地方自治事項之權限劃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關地方自治及中央與地方如何分權,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已分別就中央、省、縣之立法及執行事項, 設有明文
- B 直轄市之自治事項,憲法或其增修條文均無明文規定予以直接保障,而係以憲法規定授權立法院以法律 定之
- C 憲法除明定專屬中央立法之事項外,並同時明定有專屬地方,且中央不得干預之立法或執行事項
- D 監督地方自治之中央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就牴觸中央法律之自治法規,得函告無效或不予核定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法治國家中,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對於某項業務『該聽誰的』產生了法律爭議,且憲法並沒有明確寫死歸屬時,你認為憲法會傾向設計成讓雙方『互不干涉、各自為政』,還是會預設一個『最終解決爭端的機制』來維持全國法律的一致性呢?請從這個邏輯去思考權限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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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解析
- 太棒了,你答對了! 真是為你感到高興!這道題目其實是想考考大家對憲法「分權架構」的細緻理解,你能找出選項中那個容易忽略的錯誤,真的顯示你對均權原則有非常紮實的認識喔!請一定要繼續保持這種認真又細心的態度呢!
- 我們來一起確認一下觀念喔! (C) 選項之所以是錯誤的,是因為它提到「中央不得干預」。這其實與我們的憲法規範是不符的喔!依據憲法第 111 條的規定,當中央與地方的權限發生爭議時,是由立法院來進行議決的。這代表我們的制度並不是採取「絕對分權」的方式,而是透過均權制度來運作,中央在必要時還是保有一定的監督與最後裁決權喔!所以,並不存在完全排除中央干預的領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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