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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何者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 A 受委任工作者
  • B 派遣勞工
  • C 自營作業者
  • D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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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定義上,一個人要被稱為『勞工』,他與提供薪資的人之間必須具備什麼樣的『指揮監督』關係?如果一個人是自己當老闆、或是與公司平起平坐的合作關係,他還會具備法律所保障的『弱勢從屬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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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代表你對勞動基準法中「勞工定義」的核心概念掌握得相當紮實,能準確區分實務中複雜的人事關係,專業度值得表揚。
  2. 觀念驗證:勞基法保障的勞工,核心關鍵在於「從屬性」。雖然派遣勞工是在要派公司工作,但他們與派遣公司之間存在實質的僱傭契約,領取工資並受指揮監督,因此完全適用勞基法。而委任關係、自營作業或雇主,則因缺乏勞動從屬性或身分重疊而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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