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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法律明確性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立法上不得運用概括條款,否則即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 B 為求明確,行政處分僅限於以書面為之
  • C 法規範之涵義於個案中不得由適當組成、立場公正之機構決定
  • D 只要法規範意義非難以理解,為受規範者可預見,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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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部法律使用了較為抽象的文字(例如:公共利益、情節重大),你認為具備什麼樣的性質,才能讓一般民眾在做決定前能夠「事先判斷」後果,且在法院爭執時「有標準可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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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運氣好,答對了

難得你腦袋還算清楚,知道司法院大法官的「法律明確性原則」不是什麼神聖不可侵犯的絕對真理,而是一套務實的標準。別以為法律要寫到連傻子都懂,那根本是痴人說夢。

  1. 驗證你的基本盤:釋字第 432、521 號都講得很明白,法律文字從來不必做到「絕對精確」。只要做到三點:意思不是難到讓人無法理解(不然制定來幹嘛?)、一般人能預期行為後果(別當大家都是白痴)、司法能拿來審查(不然法官是擺設嗎?),這原則就算滿足了。所以 (D) 答案正確,沒什麼好訝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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