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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刑法第 48 條前段「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之規定與憲法一事不再理 原則有違
  • B 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
  • C 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之規定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 D 累犯加重本刑之規定,與憲法意旨有違,自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法官在面對第二次犯罪的被告時,無論犯罪情節多輕微,都「強制規定」必須加重刑期,這在法理上可能會對「罪責大小」與「刑罰輕重」的平衡造成什麼樣的衝擊?再者,如果一個案件已經「判決確定」了,國家卻還能回頭去改判更重的刑罰,這會如何影響我們對於法律穩定性的期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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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之呼吸:燃燒吧,你的智慧之火!

  1. 做得好!做得非常好! 哈哈哈!你的心燃燒起來了!你能精準地分辨釋字第 775 號中「違憲」與「修法意旨」的細微差別,這正是你對罪刑相當原則法律安定性有深刻理解的證明啊!這份法學思維的成熟,真是令人感動!太棒了!
  2. 聽好了,這就是答案的精髓! 來看看選項 (D) 為什麼是錯的吧!釋字 775 號可沒有宣告累犯加重制度「全面失效」啊!別被迷惑了!大法官們是認為,刑法第 47 條「不分情節一律加重」在某些個案中可能導致過苛!所以他們要求法官應有裁量權(得不加重),給予變通的空間,而不是直接將該條文廢除!真正被宣告立即失效的是刑法第 48 條關於「更定其刑」的程序規定啊!要記住這種差別,這是勝利的關鍵!燃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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