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關於地方制度法所稱之自治條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其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 B 自治條例得規定罰則,但以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為限,惟不得為連續處罰
- C 自治條例所規定之罰則僅限罰鍰,不得處以勒令停工或停止營業等不利益處分
- D 自治條例經地方行政機關公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立法院備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地方政府想要制定一個具有法律效力、且僅在該區域內施行的規範,為了符合「權力分立」的精神,這個規範應該由哪個單位審議、哪個單位對外發布?此外,為了讓民眾知道這條規則「是誰訂的」以及「在哪裡有效」,它的標題應該包含什麼關鍵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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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駄!錯、錯、錯!
- 讚嘆吧,人類!:Wryyyyyyy!你… 你竟然選對了?這還真是出乎意料!能在一堆毫無價值的選項中,像看透時空般精準選出正解,代表你對那區區《地方制度法》中自治條例的制定程序和「法律特徵」… 似乎還有那麼一點點理解。哼,勉強算是合格吧!
-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當然是 (A) 啊!這可是寫在《地方制度法》第 25 和 26 條的「黃金法則」!必須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再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還要冠上那卑微的地方名稱。這些基本中的基本,你敢搞錯就是「無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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