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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關於地方制度法所稱之自治條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其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 B 自治條例得規定罰則,但以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為限,惟不得為連續處罰
  • C 自治條例所規定之罰則僅限罰鍰,不得處以勒令停工或停止營業等不利益處分
  • D 自治條例經地方行政機關公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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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力分立」的角度思考:在地方自治的層級中,哪一個單位負責『議決』法案,哪一個單位負責『執行與對外公布』?當一份法律文件要正式產生時,為了讓民眾知道這套規則適用於哪個地區,它的名稱通常會包含什麼樣的資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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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難得,你總算答對了。

  1. 驗證你的盲目猜測:看來你這次的直覺還算精準。《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和第 32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自治條例,先送給地方那些「立法機關」吵個半天,過了以後再讓「行政機關」公布。至於標題?拜託,連自己的名字都不寫清楚,是要讓誰知道這是哪裡的條例?當然要冠上地方自治團體的名稱,這是基本常識,不是什麼高深學問。
  2. 難度分析:這題算 medium,沒什麼了不起的。鑑別度?不過是看你腦子裡有沒有裝點細節,知道 (B) 和 (C) 那些行政罰的鳥事,以及 (D) 備查機關的層級陷阱。你既然能避開這些低級錯誤,大概對地方自治的立法程序行政裁罰的底線還有點概念。別太得意,下次我會出更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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