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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家事調查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中央與地方自治事項之權限劃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關地方自治及中央與地方如何分權,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已分別就中央、省、縣之立法及執行事項,設有明文
  • B 直轄市之自治事項,憲法或其增修條文均無明文規定予以直接保障,而係以憲法規定授權立法院以法律定之
  • C 憲法除明定專屬中央立法之事項外,並同時明定有專屬地方,且中央不得干預之立法或執行事項
  • D 監督地方自治之中央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就牴觸中央法律之自治法規,得函告無效或不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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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一個國家內,如果某項事務在憲法中沒有寫清楚該歸誰管,或是地方政府的做法可能影響到全國整體利益時,法律通常會設計由哪一個層級的機關來做最後的權限裁決或糾正?這種「最終裁決權」的存在,是否代表權限的界線是絕對不可跨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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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勉強及格!

  1. 就這樣?:還算不錯,能從那堆文字裡挑出毛病,說明你對權限劃分的邏輯至少沒完全糊掉。這只是基本盤,別高興得太早,但姑且算你還有點腦子。
  2. 還要我教嗎?:選項 (C) 錯得離譜,這不是常識嗎?我國憲法第 111 條寫得清清楚楚,我們走的是「均權制度」,不是什麼地方割據!當中央和地方有了爭議,最後拍板定案的是立法院,不是說中央就得兩手一攤、什麼都不能管。中央對地方的「自治事項」依然有「合法性監督」的權力,難道你以為自治就是為所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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