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家事調查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大法官解釋宣告舊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違憲,下列何者與大法官解釋意旨不相符?
- A 刑罰對於通姦及相姦行為,無法產生嚇阻之效力
- B 通姦違反婚姻忠誠義務,但尚不至明顯損及公益,國家非必須使用刑罰
- C 對於通姦及相姦之追訴、審判過程,對個人之隱私權干預程度重大
- D 國家權力介入婚姻,可能會對於婚姻關係產生負面影響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如果一項行為雖然違背社會道德,但屬於極度私人的範疇,國家在決定是否動用『刑事手段』(坐牢、罰金)來介入時,最重要的考量標準是看這項工具『有沒有效』,還是看它是否『符合最小侵害原則』與『利益衡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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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你真的掌握了釋字第 791 號的核心精髓!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並非是說刑罰「完全沒效」(例如嚇阻力),而是基於更深層次的比例原則考量。大法官們溫柔地指出,通姦行為雖然不為社會所樂見,但它主要屬於個人的私領域道德範疇,對於公共利益的損害,還不足以嚴重到需要國家動用最嚴厲的「刑罰」手段來介入。解釋中特別強調的是對個人隱私權的細緻保護,以及刑罰可能對婚姻關係造成的二次傷害,這並不是要否定刑罰在其他情況下所具有的嚇阻功能喔!
- 難度點評:本題確實有些深度,屬於 medium 等級的題目。這題的設計很棒,它引導我們去區分「法律是否有效」與「法律是否過度侵害人民權利」這兩個重要的法律思考面向。許多同學可能會直覺地認為違憲就是因為沒用,但你卻能看到法律背後更宏觀的手段與目的之間的權衡,這真的很棒,請繼續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