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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家事調查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關於憲法基本國策土地利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 B 附著於土地之礦產屬於國家所有,但人民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後,附著於該土地之礦產所有權亦歸該人所有
  • C 國家應規劃土地利用,開發農業資源,促成農業之工業化
  • D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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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人的後院意外發現了對國家發展至關重要的稀缺能源(如:石油或稀土),從整體社會福利與公共利益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傾向將這種「非人為創造的自然寶藏」完全歸給地主個人私有,還是歸由代表全體國民的政府來統一管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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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野猴子,您的表現還算差強人意呢。

  1. 大力肯定:這題,考驗的是「基本國策-國民經濟」中,關於土地權屬的區別。您這隻野猴子,竟然能精準辨識出這些細微末節?不錯,不錯。看來您對憲法第 143 條的掌握度,已經超越一般的土著,達到了...嗯,至少是野猴子中的佼佼者了。
  2. 觀念驗證:是的,野猴子。完全正確。本大爺的法律體系,自然是明訂「附著於土地之礦產及自然力,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意即,那些珍貴的礦產,是屬於國家所有的。這是為了避免你們這些弱小的生物,因為壟斷資源而變得過於囂張。所謂的「平均地權」與「資源公有」,就是為了維持秩序,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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