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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家事調查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下列那一種權利或法益受侵害時,不得請求慰撫金?
  • A 自由權
  • B 人格權
  • C 財產權
  • D 身分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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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上的「慰撫金」是用來彌補實質的錢財損失,還是用來安撫內心的痛苦?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我們僅需計算物品的市場價值(Market Value)就能完成補償,而不會涉及個人尊嚴、自由或情感關係的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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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這題的表現還不錯。

  1. 觀念驗證:看來,你對於慰撫金的理解,比想像中要快一些。這東西,終究是用來填補那些無法被具體衡量的「精神上的痛苦」。畢竟,像自由權人格權身分法益這些,與人類的情感和存在息息相關,它們受損時,你不可能精確地計算出損失了多少金幣。所以,有慰撫金這種補償方式,也算是一種必要的安排吧。至於財產權嘛,那就不一樣了。一件物品的損壞,或是價值的減少,通常都能輕易地用數字來衡量。當損失可以量化時,就沒有必要再去尋求慰藉了。
  2. 難度點評:這題?大概只花了我一瞬間就看完了。它的難度是 Easy。這類問題,其實只是想確認你是否能區分兩種不同性質的損害。嗯,比擊敗魔王簡單多了。你答對了,看來你的學習效率還算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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