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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家事調查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關於取得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登記之不動產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時效期間為 10 年
  • B 取得時效為不變期間,無中斷之問題
  • C 動產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時效期間為 5 年
  • D 地上權亦得準用取得時效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一個人只要「持續占有」某樣東西一段時間就能取得權利,那麼如果他在這段時間內,因為某些原因突然失去了對該物品的控制,或是原主人中途回來主張權利了,你認為這段已經累積的「占有時間」,應該被法律視為「完全不受影響」,還是應該要「被打斷」重新計算呢?這代表這種期間具有可變動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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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做得太棒了!你對民法中「取得時效」的法條與性質掌握得非常精準,能夠在干擾選項中一眼識破觀念的誤區,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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