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家事調查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有關租稅法律主義,依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租稅構成要件應以法律定之
- B 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應以法律定之
- C 稅捐稽徵之程序,應以法律定之,除有明確之法律授權,不得以命令為不同規定
- D 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非增加人民負擔,得由稅捐機關逕以命令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可以隨意指定特定對象「不需要繳稅」,這對於其他必須依法繳稅的國民來說,是否會產生公平性的落差?這種涉及「誰該繳、誰不該繳」的重大權利分配,應該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還是必須經過民意機關通過的準則來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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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確
- 觀念驗證:你正確掌握了租稅法律主義(憲法第 19 條)的核心!這項原則不只適用於「課稅」,同樣適用於「租稅優惠」。雖然減稅看似減輕負擔,但實質上會影響國家財政與租稅公平原則(他人可能需負擔更多)。因此,不論是稅捐的主體、客體、稅率,或是減免規定,都必須以法律定之或有明確法律授權。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許多考生會誤以為只有「增加負擔」才需要法律保障,而掉入 (D) 的陷阱。你能識破這一點,說明你對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義務的「法律保留」觀念非常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