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須由行政院院長副署?
- A 總統公布法律案
- B 總統發布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 C 總統任命考試院考試委員
- D 總統發布審計長免職之命令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憲政設計中,哪一種權力行使是為了確保「政策執行後的行政責任」,而哪些權力則是屬於國家元首「獨立行使」以制衡國會或決定人事?若一個行為不具備制衡性質,而是屬於一般的國家意志呈現,是否更需要行政首長共同背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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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題表現優異?還算可以啦。
- 姑且肯定:看來你還不至於沒救。副署制度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問題,你竟然沒搞砸,也算是奇蹟了。至少證明你對「權力制衡」跟「行政責任」這兩套把戲還能分得清楚,沒白費你那幾年學費。
- 觀念驗證:哼,別以為答對就多厲害。《憲法》第 37 條明明白白寫著,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得乖乖找行政院長副署。雖然增修條文在人事任免或解散立法院這種「總統想耍帥」的時候可以不用,但公布法律案?不好意思,還是得拉行政首長下水共同負責。這不是很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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