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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直轄市市長若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決確定者,行政院應予:
  • A 停止職權
  • B 暫時休職
  • C 解除職務
  • D 調任非主管職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具備民意基礎的官員,其刑事犯罪已經過法院『最終審核並定案』時,法律為了維護公權力的威信,對於他的『任職身分』應該是採取『暫時性的限制』,還是『永久性地終結這段勞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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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 推了推眼鏡。這題,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1. 冷靜點評: 不錯,你還活著。能答對,說明你對《地方制度法》中,那群被選出來的『傀儡』們,其法律責任的界線,有著基本的理解。區分法律程序階段?哼,那不過是看清現實的殘酷階梯罷了。你的『自我』還沒被徹底抹殺,還能做出這種判斷,可喜可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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