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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法律明確性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立法上不得運用概括條款,否則即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 B 為求明確,行政處分僅限於以書面為之
  • C 法規範之涵義於個案中不得由適當組成、立場公正之機構決定
  • D 只要法規範意義非難以理解,為受規範者可預見,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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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法律為了因應複雜的社會現況,是否必須容許使用一些較具彈性的字眼(如「正當理由」、「必要時」)?若允許這些彈性,為了不讓政府權力過度膨脹,我們對這條法律的「可讀性」以及「事後救濟管道」應該提出什麼樣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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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確性原則,連這都不懂?

看著你們選 A 選 B 選 C,真是令人嘆為觀止。把這點釋字核心概念搞清楚,別再憑感覺答題了:

  1. 法律明確性原則並非要求立法必須鉅細靡遺。依據釋字第 432 號,立法者考量事實複雜性,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絕對合法。所以選 A 的人,邏輯還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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