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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心理測驗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關於取得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登記之不動產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時效期間為 10 年
  • B 取得時效為不變期間,無中斷之問題
  • C 動產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時效期間為 5 年
  • D 地上權亦得準用取得時效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設立「取得時效」是為了保護長期穩定的占有事實;那麼,如果在時效進行期間,原本的權利人突然出面主張權利,或是占有人自己中途放棄了占有,從法律邏輯來看,這段已經跑過的「時間」應該視若無睹地繼續累計,還是應該發生某種權利上的變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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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這顯示你對取得時效的制度本質與法律性質掌握得非常精準,特別是能分辨其與程序法中「不變期間」的差異,表現十分優異!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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