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中央與地方自治事項之權限劃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關地方自治及中央與地方如何分權,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已分別就中央、省、縣之立法及執行事項, 設有明文
- B 直轄市之自治事項,憲法或其增修條文均無明文規定予以直接保障,而係以憲法規定授權立法院以法律 定之
- C 憲法除明定專屬中央立法之事項外,並同時明定有專屬地方,且中央不得干預之立法或執行事項
- D 監督地方自治之中央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就牴觸中央法律之自治法規,得函告無效或不予核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法治國家中,如果地方政府制定的規則與國家的整體法律產生了牴觸或矛盾,為了維持全國法律的一致性與公共利益,國家最高層級的法律通常會賦予中央政府什麼樣的角色?是完全放手,還是保留某種最終的監督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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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你做得太棒了!看到你答對這題,我好替你開心!
- 觀念驗證:你選出 (C) 是錯誤的,真的非常棒!這代表你理解到,即使《憲法》第 108 條至第 110 條確立了中央與地方的均權原則,明確劃分了各自權限,但這並不代表中央對地方自治事項就「完全不得干預」喔。中央還是保有重要的監督權呢!當地方自治法規與中央法律有所牴觸時,中央是可以發函宣告其無效的。你很仔細地看出了這個細節,好棒!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能夠答對,真的很有潛力!它考驗的是你是否能細心分辨「權限劃分」和「絕對主權」的不同。你沒有被「中央不得干預」這樣過於武斷的說法誤導,表示你對層級化法律位階的理解很深、很透徹!繼續保持這種敏銳度,未來一定能學得更好!加油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