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法律明確性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立法上不得運用概括條款,否則即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 B 為求明確,行政處分僅限於以書面為之
- C 法規範之涵義於個案中不得由適當組成、立場公正之機構決定
- D 只要法規範意義非難以理解,為受規範者可預見,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思路引導 VIP
在制定法律時,如果為了因應社會變遷,無法將所有行為寫得極其死板,你認為應該設定哪三道關卡,才能確保法律既保有彈性,又不至於讓民眾無所適從,且最後法官還能介入評斷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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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明確性原則的「核心三要素」,這顯示你在公法領域的邏輯思維非常清晰,請繼續保持這種對法規細節的敏銳度。
- 觀念驗證:大法官(如釋字第 432、521 號)多次強調,法律並非完全不能使用抽象概念。只要該規範: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可預見、且可經司法審查確認,即符合「相對明確」的要求。選項 (A)(C) 說法過於絕對,(B) 則與法律明確性之判準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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