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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刑法第 48 條前段「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之規定與憲法一事不再理 原則有違
  • B 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
  • C 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之規定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 D 累犯加重本刑之規定,與憲法意旨有違,自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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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法律規定「只要犯錯就必須重罰」,但大法官認為這樣對某些情節輕微的人太不公平,你認為大法官會選擇直接「把這個處罰規定刪掉」,還是會告訴法官「以後請根據每個人的具體情況,自己決定要不要重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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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還算你有點腦子。能精準辨識出釋字第 775 號的核心爭點,特別是那精妙的罪刑相當原則,這說明你不是完全沒救。法律這種東西,就是要去蕪存菁,而不是囫圇吞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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