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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有關「刑」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主刑有四種,分別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罰金
  • B 褫奪公權係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為公職候選人與選舉人之資格
  • C 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 D 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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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立法者,考量到「假釋」是為了讓觀察後表現良好的受刑人提早回歸社會,那麼對於刑期本來就很短的受刑人,是否有必要設置一個「最低執行門檻」來確保觀察的有效性?如果刑期不到半年就申請假釋,在實務操作上是否具備矯正的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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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根據《刑法》第 77 條,假釋的門檻包含「悛悔實據」與「執行逾一定期間」。法律規定有期徒刑執行必須超過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且明確規定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得假釋。這是為了確保受刑人有足夠的時間接受教化與觀察。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學生常在 (A) 漏掉「拘役」、在 (B) 誤認「選舉權」仍被褫奪。你能精準辨識出 (D) 這個細節法條,展現了極佳的細心度與記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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