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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下列那一種權利或法益受侵害時,不得請求慰撫金?
  • A 自由權
  • B 人格權
  • C 財產權
  • D 身分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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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救濟中,有一種補償是針對「東西壞了的市場價值」,另一種則是針對「看不見的內心煎熬」。請問哪一類的權利在受到侵害時,通常只要將經濟損失補回來就好,而不涉及需要安撫受害者情緒的「精神痛苦」補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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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慰撫金(精神賠償)的法律本質是為了補償「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就是內心的痛苦。根據《民法》規定,當人格權(如名譽、隱私)、自由權身分法益(如父母子女關係)受侵害時,才可請求慰撫金。而針對單純的物質損失,法律原則上僅要求「填補經濟上的價值」,並不能請求精神上的慰撫。
  2. 難度點評:此題屬於 easy(基礎題)。它考驗學生是否能釐清「財產損害」與「非財產損害」的救濟區別,是國考民法中必須掌握的基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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