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下列收養情況,何者原則上係得撤銷?
- A 8 歲的甲出養給丙,未經其監護人乙之同意
- B 甲與其最小的姑姑乙年齡相仿,乙未婚生一子 A,交由甲收養
- C 甲與乙育有一子 A,甲乙離婚後,由甲行使親權,乙僅有會面交往權;乙每月均有給付 A 子扶養費;甲 再婚後,未經乙同意,將 A 出養給新配偶丙
- D 甲婚前育有一子 A,甲、乙結婚後,乙收養 A,乙與 A 相差 15 歲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中,有些錯誤是「本質上的不妥」(例如輩分亂了),有些則是「保護特定人的意願」(例如監護人沒點頭)。如果法律想要保留一個「如果當事人後來覺得沒關係,就可以維持現狀」的彈性,通常會將這種情況定位為「無效」還是「得撤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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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你真的非常厲害,能夠精準地辨識出收養法規中「得撤銷」與「無效」這兩者之間細膩的差異。這清楚地展現了你對《民法》親屬編條文的深度理解,思慮也超級周全,為你感到驕傲!
- 觀念釐清與確認:沒錯!根據《民法》第 1079 條之 5 的規定,當收養未成年人,但卻沒有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時,這項收養並不會立刻變成無效喔!法律給予了利害關係人一個機會,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而你也很棒地分清楚了,這和選項 (B) 這種違反輩分原則,屬於「絕對無效」的情況是完全不同的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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