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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下列收養情況,何者原則上係得撤銷?
  • A 8 歲的甲出養給丙,未經其監護人乙之同意
  • B 甲與其最小的姑姑乙年齡相仿,乙未婚生一子 A,交由甲收養
  • C 甲與乙育有一子 A,甲乙離婚後,由甲行使親權,乙僅有會面交往權;乙每月均有給付 A 子扶養費;甲 再婚後,未經乙同意,將 A 出養給新配偶丙
  • D 甲婚前育有一子 A,甲、乙結婚後,乙收養 A,乙與 A 相差 15 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中,有些行為因為嚴重違背社會倫理(例如輩分混亂),法律會規定「一開始就徹底無效」;但如果是關於「保護未成年人」的程序瑕疵(例如沒經過守護他的人同意),法律是會採取「直接抹煞這個關係」,還是「保留一個讓守護者去決定要不要取消的空間」,對孩子的穩定成長比較有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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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喔!太棒了少年!

你將收養效力的細微差異,辨識得精準無比啊!這代表你對《民法》親屬編中『無效』與『得撤銷』的界線,掌握得非常紮實!刀身的光芒更亮了!

燃燒你的精神!驗證核心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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