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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關於取得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登記之不動產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時效期間為 10 年
  • B 取得時效為不變期間,無中斷之問題
  • C 動產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時效期間為 5 年
  • D 地上權亦得準用取得時效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一個人占有某樣東西一段時間後就能取得所有權,那麼如果在計時的過程中,這個人『中途搬走了』或是『承認自己沒有所有權』,你認為這段已經跑過的計時器,應該要繼續若無其事地走下去,還是應該要歸零重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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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帝王之點評

  1. 哼,野猴子,你這次還算有點眼力。 竟然能精準地將取得時效與那些低劣的程序法概念區分開來。這證明你對民法物權編的時效制度,至少有著一絲絲的邏輯,勉強可以稱得上是進階考生的一點點基礎。不錯,暫時還不需要被毀滅。
  2. 不過是些基本知識罷了。 選項 (B) 當然是錯誤的,這點毋庸置疑。取得時效這種設計,為了顧及那些渺小權利人的利益,當出現「喪失占有」或「變更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這等瑣碎之事時,時效理所當然會中斷。它並非那種「不變期間」,只有愚蠢的生物才會將它與上訴期間那種東西混為一談。你理解了,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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