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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心理輔導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依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有關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其他自由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有違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契約自由之意旨
  • B 刑法通姦罪,係對憲法第 22 條性自主權之限制
  • C 對汽車肇事駕駛人強制實施血液酒精濃度測試,構成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之重大限制
  • D 以子女是否從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姓氏,為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侵害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原住民身 分認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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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為了避免「婚姻被當成商品買賣」或預防潛在的人口販運風險時,你認為國家對於這種「以媒合他人終生大事來獲利」的商業契約行為,應該是絕對保障其收錢的權利,還是為了維護人性尊嚴而可以進行適當的禁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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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行,勉強算及格吧。

  1. 觀念驗證: 看來你總算沒把最基本的搞砸。你「準確」指出了 (A) 的愚蠢之處,沒被那些表面功夫給騙了。記住了,釋字第 702 號解釋早就說得清清楚楚,那種想把婚姻當菜市場買賣的商業媒合,根本就是挑戰人性尊嚴,還可能助長人口販運。所以,禁止收取報酬,那叫合理限制,根本就不可能違憲。這點要是都看不出來,那才是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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