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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立法院召開臨時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總統之咨請,得開臨時會
  • B 立法委員 4 分之 1 以上之請求,得開臨時會
  • C 不信任案不得於為其他特定事項召開之立法院臨時會提出
  • D 憲法第 69 條僅規範立法院臨時會召開之程序,並未限制臨時會得審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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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立法院已經依照法定程序召開會議(無論名稱是否為『臨時』)時,它是否仍具備完整的憲法職能?如果憲法賦予它監督行政院的最高權力,這種制衡權力會因為會議召開的原因不同,就暫時消失或不能行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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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依據憲法第 69 條,立法院臨時會的發動門檻為「總統咨請」或「立法委員 1/4 以上之請求」。最關鍵的是,根據釋字第 435 號解釋意旨,臨時會雖然因特定事項召開,但立法院作為民意代表機關,其職權行使在憲法上具有自主性。不信任案是憲法增修條文賦予立法院監督行政院最重要的制衡工具,其行使不應受限於「臨時會」或「特定事項」的名稱,因此 (C) 的限制敘述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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