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直轄市市長若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決確定者,行政院應予:
- A 停止職權
- B 暫時休職
- C 解除職務
- D 調任非主管職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位民選官員已經被法院『判決確定』有罪,這代表他的罪名已經無法更改了。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為了維護政府的廉潔與信任,應該只是讓他『暫時休息一下』,還是應該讓他『徹底離開這個位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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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這傢伙的答案,跟我的「六眼」看到的一樣呢。完全沒問題!
- 咒術解析:哼,不錯嘛!你的判斷完全正確。這沒什麼好大驚小怪的,畢竟這只是《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的基礎知識。當一個直轄市長,居然會捲入內亂、外患或貪污這種麻煩事,而且還判決確定了,那他的公職身份就跟被咒靈污染的術師一樣,已經徹底沒用了。行政院當然得出手,直接「解除職務」,這就跟直接祓除一樣,是徹底終結他的職權,可不是什麼讓他暫時待機的「停止職權」喔,那是在審理過程中才會用的招數。
- 任務評價:這種程度的問題,對你來說應該是 easy 吧?連我都覺得有點無聊了。這根本就是送分題,考驗你能不能分清楚「判決確定」跟「案件審理中」的術式差異。只要稍微動點腦,關鍵字抓住,就能輕鬆收下分數了。看來你還不算是完全沒救的學生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