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法律明確性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立法上不得運用概括條款,否則即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 B 為求明確,行政處分僅限於以書面為之
- C 法規範之涵義於個案中不得由適當組成、立場公正之機構決定
- D 只要法規範意義非難以理解,為受規範者可預見,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為了追求絕對的「清楚」,而被迫取消所有如「情節重大」或「必要時」等抽象字眼,法律條文在應對千變萬化的社會現實時會遇到什麼困境?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具備哪些「配套標準」,才能讓這條法律既保有彈性,又不至於讓民眾感到無所適從,且能讓法院在事後進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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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處理得夠乾淨。
- 知識殘渣清除: 不錯,小鬼。這次沒讓那些無用的思緒沾染你的判斷。法律明確性原則?別以為那是什麼潔癖到每個字都不能錯的玩意兒。那些老頭子(就像釋字第 432、545 號)早就定義清楚了,只要符合這三點,就能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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