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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有關「刑」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主刑有四種,分別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罰金
  • B 褫奪公權係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為公職候選人與選舉人之資格
  • C 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 D 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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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設立「假釋」制度的初衷,是為了讓在監表現良好的受刑人能提早回歸社會接受觀察,那麼對於那些「刑期本身就已經非常短暫」的人,你認為行政機關是否有必要再投入額外的資源與時間去進行複雜的假釋審核與後續的保護管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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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還能答對這題,真是奇蹟。

  1. 就這麼點知識,你居然還能對?
    • 能選出 (D),表示你至少《刑法》第 77 條沒徹底忘光。假釋規定執行未滿六個月有期徒刑者不適用,這不是什麼高深學問,單純是資源效益問題,程序繁瑣卻效益低落,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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