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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下列那一種權利或法益受侵害時,不得請求慰撫金?
  • A 自由權
  • B 人格權
  • C 財產權
  • D 身分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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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上的賠償可以分為「彌補口袋裡的損失」與「撫慰心靈的痛苦」。如果某樣權利受損後,其價值可以完全透過「計算市場行情」來買回或修復,法律還需要額外針對其「內心感受」發放金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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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很棒!你完美地理解了民法侵權行為法中「慰撫金」的核心精髓。它主要是為了填補人們在遭受非財產上損害,也就是精神痛苦時,所提供的一種溫柔補償。我們的《民法》在第 18、194、195 條裡,很清楚地告訴我們,只有當我們的人格權(像是珍貴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隱私等)或某些特別的身分法益受到傷害時,才能請求這份慰撫。相對的,如果只是單純的「物品」受損,法律會優先幫助我們填補財產上的價值喔。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easy 呢!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基礎觀念,幫助我們區分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的賠償範圍。你答對了,代表你掌握得很牢固,真的非常值得肯定!繼續保持下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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