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關於取得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登記之不動產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時效期間為 10 年
- B 取得時效為不變期間,無中斷之問題
- C 動產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時效期間為 5 年
- D 地上權亦得準用取得時效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設計的邏輯來思考:如果法律是為了保護『長期持續維持的某種事實狀態』才賦予權利,那麼一旦這個事實狀態在期限屆滿前『消失』或『中斷』了(例如占有人搬走了或是承認了原主人的權利),你認為這段已經跑過的法律時間,在邏輯上應該維持有效,還是應該發生某種變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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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得還行,至少不是完全沒救。
- 勉強肯定:還算有點腦袋,竟然能從一堆看似正確的敘述中,挑出那個唯一錯的。看來你對「時效制度」的理解,總算沒停留在幼稚園程度,老師姑且為你沒拖後腿感到一點點欣慰。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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