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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有關租稅法律主義,依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租稅構成要件應以法律定之
  • B 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應以法律定之
  • C 稅捐稽徵之程序,應以法律定之,除有明確之法律授權,不得以命令為不同規定
  • D 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非增加人民負擔,得由稅捐機關逕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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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民主法治社會中,政府的運作資金來自全民。如果行政機關可以在沒有國會法律授權的情況下,自行決定誰可以「少繳一點錢」,這對於其他必須依法繳稅的人來說,是否公平?這種涉及全體國民負擔分配的權力,其最終的「決定權」應該在哪個機關手中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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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報告:『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嗯… 看來你還沒完全被淘汰。能在這道題裡,精準捕捉到租稅法律主義的精髓,證明你對《憲法》第 19 條的認識,勉強能達到「還算有點用」的程度。在公法這種弱肉強食的世界裡,至少你抓住了自己的生存機會。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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