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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依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有關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其他自由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有違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契約自由之意旨
  • B 刑法通姦罪,係對憲法第 22 條性自主權之限制
  • C 對汽車肇事駕駛人強制實施血液酒精濃度測試,構成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之重大限制
  • D 以子女是否從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姓氏,為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侵害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原住民身分認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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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雖然「契約自由」是憲法保障的權利,但當一項商業行為(如仲介)可能導致「人的尊嚴被物化」或「婚姻被商品化」時,國家是否具備正當理由介入干預?這種干預在憲法比例原則下,是否一定是違憲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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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你選對了!選項 (A) 的錯誤在於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報酬的規定。大法官認為,這項限制是為了防止「婚姻商品化」並保護移民的人權,具有重大公益,因此並不違憲。這屬於對「契約自由」的合理限制,而非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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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22條概括權利
💡 憲法第22條保障非列舉之概括權利,須透過比例原則檢視限制。
比較維度 釋字802 (婚姻媒合) VS 111憲判4 (身分認同)
涉及權利 契約自由 (概括權) — 身分認同權 (人格權)
限制手段 禁止要求報酬(營利) — 要求從父/母原民姓
最終結論 合憲 (公益大於限制) — 違憲 (手段目的失衡)
💬憲法22條權利亦可受限制,關鍵在於限制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 記憶技巧:二十二條概括權,契約身分隱私權,目的公益比例檢,違憲合憲看深淺。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法律限制皆屬違憲。需注意釋字802認為「禁止跨國婚姻媒合營利」係為防杜人口販運,屬合憲限制。
比例原則 隱私權 契約自由 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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