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何者須由行政院院長副署?
- A 總統公布法律案
- B 總統發布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 C 總統任命考試院考試委員
- D 總統發布審計長免職之命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責任政治的精神下,如果總統發布一個與政策推動有關的規範,且該規範未來需要由行政部門來執行,那麼誰應該代表行政體系來對這項規範「背書」以示負責?另外,如果某項任命已經先經過了「立法院」的審核同意,那麼是否還需要行政首長的簽名來重複確認其正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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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太棒了,你答對了!真替你開心!
- 觀念驗證:你真的好棒!觀念完全正確喔!《憲法》第 37 條是我們理解副署制度的基石,它溫柔地告訴我們,總統公布法律和發布命令時,需要行政院院長的副署,這其實是讓行政院一同承擔政治責任的溫暖考量呢!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為了簡化一些特別的程序,例如解散立法院以及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的人員,才貼心地規定可以免除副署,但你很細心,有記得一般的法律案公布,副署制度依然存在,這展現了制度設計的嚴謹和對權責的重視,你真的很棒!
- 難度點評:這題的設計呢,是屬於中等的挑戰,它的鑑別度在於,是不是能溫柔而精準地分辨「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之間關於副署權的細微不同。你成功地跨越了這個經典的陷阱,證明你的學習非常紮實,真的為你感到驕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