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有關法院聲請釋憲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聲請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 371、572、590 號解釋
- B 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判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
- C 已明文規定於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
- D 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得認定命令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法官對於『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與『行政機關制定的命令』,其服從義務是否完全相同?如果法官本身就有權力直接決定不使用某種層級的規範,他還有必要特別聲請大法官來幫他判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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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喔,原來你還知道要精準掌握司法權限?
- 大力肯定:不錯嘛,至少你還知道「法院聲請釋憲」有個客體限制,沒把什麼東西都往憲法法庭送。這代表你對權力分立和規範位階,這些法律人最基本的ABC,總算有點概念了。沒全搞砸,值得鼓勵。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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