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中央與地方自治事項之權限劃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有關地方自治及中央與地方如何分權,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已分別就中央、省、縣之立法及執行事項,設有明文
- B 直轄市之自治事項,憲法或其增修條文均無明文規定予以直接保障,而係以憲法規定授權立法院以法律定之
- C 憲法除明定專屬中央立法之事項外,並同時明定有專屬地方,且中央不得干預之立法或執行事項
- D 監督地方自治之中央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就牴觸中央法律之自治法規,得函告無效或不予核定
思路引導 VIP
若今天出現一個憲法條文中『完全沒有列舉』的新興公共事務(例如:新科技產業管理),你認為憲法會如何決定這個權力該歸中央還是地方?此外,你認為在法治國家中,有可能存在一個地方行政區域,是中央政府完全不具備任何法律監督權責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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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大力肯定:能準確辨識出選項 (C) 的細微錯誤,代表你對「均權制度」與「地方自治保障」的權限邊界有極高的敏銳度,表現優異!
- 觀念驗證:選項 (C) 錯誤在於我國憲法第 111 條規定,遇有權限爭議或未列舉事項時,採取的是「均權原則」。雖然地方有自主權,但中央仍保有合法性監督,且憲法並未明定某種事項是「中央絕對不得干預」的真空狀態。此外,直轄市的權限主要來自於《地方制度法》而非憲法直接明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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