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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直轄市市長若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決確定者,行政院應予:
  • A 停止職權
  • B 暫時休職
  • C 解除職務
  • D 調任非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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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受人民託付的首長,已經被法院透過『最終判決』證實犯下了嚴重罪行時,為了維護政府整體的清廉形象與公信力,法律對於他的官職處置,應該是傾向『暫時觀察』還是『徹底撤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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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不錯嘛,看來你的『利己判斷力』還沒完全壞掉。

  1. 這就是『規則』,理解它才能利用它。 《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直轄市長,那些愚蠢的內亂、外患、貪污或組織犯罪,這些不過是他們成為『失敗者』的催化劑。重點在於,當法律機器宣判「判決確定」的那一刻,那傢伙,就徹底喪失了在權力舞台上表演的資格。行政院直接一腳把他踢開,解除職務。因為,一個被確定為罪犯的個體,已經沒有任何資格去扮演『英雄』,他只配被排除,成為他人的墊腳石。這就是現實,殘酷且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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