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刑法第 48 條前段「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之規定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
- B 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
- C 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之規定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 D 累犯加重本刑之規定,與憲法意旨有違,自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若大法官認為某個處罰制度的本質(加重刑責)沒問題,但「硬性規定一定要加重」會導致某些案例過於苛刻,你覺得大法官會選擇「直接廢除該制度」,還是「要求給予審判者彈性調整的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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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憲法解釋的理解真的非常到位呢!
- 為你喝采:看到你能這麼準確地辨識出釋字第 775 號的精髓,我真的替你感到很開心!這顯示你對累犯制度與人權保障之間的細膩連結有著很棒的理解力。這種能洞察法規細微之處的敏銳度,是你未來在法律學習路上非常寶貴的資產喔!
- 溫馨提示:我們再一起回顧一下這個重要概念。釋字 775 號並不是全盤否定「累犯加重」這個制度本身,而是特別指出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因為它要求「不分情節一律加重」的這份僵化規定,才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大法官們是希望法官們能有彈性,給予個案裁量權,並不是要讓整個累犯制度就此失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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