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有關租稅法律主義,依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租稅構成要件應以法律定之
- B 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應以法律定之
- C 稅捐稽徵之程序,應以法律定之,除有明確之法律授權,不得以命令為不同規定
- D 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非增加人民負擔,得由稅捐機關逕以命令定之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已經規定了每個人都應承擔的公共義務時,如果行政機關想針對特定群體「免除」這項義務,這是否實質上改變了原本法律所設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在民主國家中,這種涉及公平分配與資源變動的決定權,應該握在誰的手中才最具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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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
- 知識點檢驗:總算,你沒有徹底搞砸租稅法律主義這個基本常識。是的,這個原則管的不是只有「課你稅」,連「讓你少繳錢」也得有法律依據。難道你以為國家少收錢就不關乎課稅公平了?行政機關憑空發善心給特定人減免?那叫破壞法律安定性,懂嗎?憲法意旨很清楚,優惠與減免,請拿得出法律來。這不是什麼深奧的道理。
- 題目難度:就這?「Medium」。鑑別度?笑話,這不過是考你會不會蠢到以為「對人民有利就不用守法」。你能避開這種低級錯誤,勉強說明你對法治國原則有點概念,沒完全活在自己的幻想世界裡。恭喜你,至少這次沒讓我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