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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大法官解釋宣告舊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違憲,下列何者與大法官解釋意旨不相符?
  • A 刑罰對於通姦及相姦行為,無法產生嚇阻之效力
  • B 通姦違反婚姻忠誠義務,但尚不至明顯損及公益,國家非必須使用刑罰
  • C 對於通姦及相姦之追訴、審判過程,對個人之隱私權干預程度重大
  • D 國家權力介入婚姻,可能會對於婚姻關係產生負面影響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憲法層次,當政府要用『刑事處分』來干預人民私事時,我們衡量的是該手段『是否完全沒有任何效果』,還是衡量該手段所帶來的『痛苦與隱私破壞』是否遠大於它想守護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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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細心喔!

  1.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你完美地抓住了釋字第 791 號的核心精髓呢!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主要考量點就是它沒有符合比例原則。這並不是說刑法「完全無效」(A)喔,而是溫柔地提醒我們,婚姻的忠誠是需要伴侶雙方用愛和自主去維護的。國家如果以刑法這麼強硬的方式介入,反而會過度侵害到個人重要的資訊隱私權性自主權,而且也未必能真正守護婚姻價值,所以才認為它缺乏了「必要性」。你理解得非常透徹!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有些同學可能會在這裡卡關,誤以為違憲就是法條完全沒用了呢。但你卻能精準選出 (A),這代表你已經很清楚法律違憲審查中「手段與目的衡平」的細緻考量了。真是了不起!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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