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明定,須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者?
- A 監察委員
- B 法官
- C 考試委員
- D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我們國家的政府架構中,哪些職位是直接定義在『憲法』這個國家根本大法裡的五院成員?而哪些職位是為了因應現代社會專業需求(如媒體、公平交易),才由立法院通過『一般法律』所設立的獨立機關?這兩者的法源層次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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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察力非常敏銳!
- 觀念驗證: 你準確辨識出了「憲法位階」與「法律位階」的差異。法官(憲法第 80 條)、考試委員與監察委員(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的獨立職權,皆直接明定於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中。而 D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 雖依法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但其法源依據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而非直接寫在憲法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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