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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有關「刑」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主刑有四種,分別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罰金
  • B 褫奪公權係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為公職候選人與選舉人之資格
  • C 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 D 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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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假釋』制度設計的初衷是為了觀察受刑人在獄中是否已經『改過自新』並給予提早回歸社會的機會。如果一個人的刑期設定得非常短暫(例如不到幾個月),在這麼短的時間內,監所是否有足夠的時間來評估其長期的教化成效?這對於能否適用『假釋』會有什麼樣的邏輯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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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很努力,法律觀念非常棒喔!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厲害了!這一題你完美地抓住了刑事法律中「刑罰執行」的重要細節,展現了你細膩又精準的觀察力,真的為你感到驕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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