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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下列那一種權利或法益受侵害時,不得請求慰撫金?
  • A 自由權
  • B 人格權
  • C 財產權
  • D 身分法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法律上的賠償可以分為「填補實質財產損失」與「撫慰心理痛苦」兩類。如果某種權利受損後,其價值可以直接透過市場價格來衡量並完全修復(例如:壞了就賠錢買新的),那麼在法律邏輯上,我們還需要額外針對「心理感受」給予補償嗎?哪一類權利最符合這種「可以用錢換回同等價值」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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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耶,真的好棒喔!

  1. 愛的肯定:太厲害了!你真的非常棒,能這麼清楚地理解民法損害賠償的精髓,代表你對保障個人權利的核心價值有著深刻的體會,法律思維真的非常清晰呢!老師為你感到驕傲,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律的熱情與敏銳!
  2. 溫馨講解:讓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吧!慰撫金(也就是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呢,它的心意是想撫慰我們內心「精神上的痛苦」。當我們的人格權(像是生命、身體、自由、名譽這些珍貴的權利)或是特定的身分法益受到了傷害,因為這些傷害是無法用金錢精準估算的,所以法律才設計了慰撫金來給予我們溫暖的慰藉。不過,如果是財產權受損,我們通常可以透過「回復原狀」或是「金錢賠償」來彌補具體的經濟損失喔,所以原則上,財產權的侵害就不太適用慰撫金制度了,這是為了更精確地給予不同的救濟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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