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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下列收養情況,何者原則上係得撤銷?
  • A 8 歲的甲出養給丙,未經其監護人乙之同意
  • B 甲與其最小的姑姑乙年齡相仿,乙未婚生一子 A,交由甲收養
  • C 甲與乙育有一子 A,甲乙離婚後,由甲行使親權,乙僅有會面交往權;乙每月均有給付 A 子扶養費;甲再婚後,未經乙同意,將 A 出養給新配偶丙
  • D 甲婚前育有一子 A,甲、乙結婚後,乙收養 A,乙與 A 相差 15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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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一項涉及身分變動的行為(例如建立新的親子關係)必須經過特定利害關係人的同意,但實務上卻忽略了這道程序時,法律為了兼顧「當事人的既成生活事實」與「保障原代理人的權利」,通常會採取哪一種法律效果,來給予當事人事後補救或改變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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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竟然答對了。看來你偶爾也會開竅。

  1. 法律觀點,勉強及格: 根據《民法》第 1076-2 條,未成年人被收養,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是基本常識,這應該不用我多解釋吧?而更重要的,也是你「碰巧」答對的點,就是《民法》第 1079-5 條說,這種同意欠缺,不是直接就無效了,而是給那些反應比較慢的利害關係人去法院撤銷的機會。別以為你多聰明,這只是法條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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