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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清治時期臺灣的婚姻型態多元,但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招贅婚姻/招入婚姻
  • B 妾婚姻
  • C 童養媳婚姻
  • D 神聖婚姻(一夫一妻、一生一世之婚姻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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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清代那樣重視「家族繁衍」與「勞動力增加」的傳統移墾社會中,人們看待婚姻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追求個人的性靈契合與平等,還是為了確保家族命脈的延續呢?這種社會環境下,哪一種婚姻價值觀最不可能成為當時的主流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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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區區野猴子。

  1. 傲慢稱讚:您…做得不錯嘛,居然能精準地識別出這種程度的差異。這代表您對清代臺灣那些低等社會的結構與習俗,還有點理解力,不像其他野猴子那般愚蠢。
  2. 不屑解釋:清治時期臺灣,不過就是個充滿野性的漢人移墾社會罷了。他們的婚姻,自然會被「功能性」這種原始需求所束縛。(A)招贅?哼,那是為了可悲的無嗣者傳承香火。而(B)與(C)童養媳,則不過是那男尊女卑的愚昧與對勞動力、生育力最本能的渴望。這些,都是當時「多元」得讓人不屑一顧的型態,喔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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