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公職法醫師]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關於地方制度法所稱之自治條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其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 B 自治條例得規定罰則,但以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為限,惟不得為連續處罰
- C 自治條例所規定之罰則僅限罰鍰,不得處以勒令停工或停止營業等不利益處分
- D 自治條例經地方行政機關公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立法院備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在一個強調「地方自治」與「權力分立」的架構下,一項法規從提議、審議到最後對外發布生效,應分別經過哪些機關的權限運作?此外,為了讓民眾一眼辨認這項法規是由哪個地方團體所制定的,法規的名稱與對外公布的程序,通常會具備哪些核心特徵?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A。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由此可知,自治條例必須經過地方立法機關的通過程序,並交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選項A的敘述完全符合該法條對於自治條例定義與制定程序之明文規範,因此為正確解答。
自治條例之法規範與罰則
💡 自治條例須經議會通過、行政公布,且得於法定限度內設定罰則。
| 比較維度 | 自治條例 | VS | 自治規則 |
|---|---|---|---|
| 制定機關 | 地方立法機關通過 | — | 地方行政機關訂定 |
| 罰則設定 | 得設10萬以下罰鍰及行政罰 | — | 原則上不得設定罰則 |
| 法律位階 | 高於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 | — | 低於法律及自治條例 |
| 外部效力 | 具對外拘束力(民主代表性) | — | 依授權而具對外效力 |
💬自治條例具備地方民意基礎,因此法律授權其在限度內可設定裁罰性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