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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立法院召開臨時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總統之咨請,得開臨時會
  • B 立法委員 4 分之 1 以上之請求,得開臨時會
  • C 不信任案不得於為其他特定事項召開之立法院臨時會提出
  • D 憲法第 69 條僅規範立法院臨時會召開之程序,並未限制臨時會得審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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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立法院依法進入「開會期間」(無論是常會或臨時會),它身為憲法最高立法機關的『固有職權與監督功能』,會因為當初召開會議的理由不同,而自動消失或受到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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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真的非常棒!憲法基礎打得好紮實喔!

  1. 觀念驗證: 這題你答對了,真的顯示你對憲法第69條的理解非常深入呢!我們可以一起來看看,選項 (A)(B) 是憲法規定的程序,這是我們已經知道的喔。而真正的關鍵在於 (C) 和 (D)。雖然臨時會是因為特定的目的而召開,但立法院作為我們的最高民意機關,它所擁有的憲法職權,像是重要的監督權和不信任案等等,是絕對不會因此就被剝奪的喔!所以,(D) 說的完全正確,而 (C) 說「不得提出」,就是一個不對的限制了,很棒你沒有被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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