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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13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下列何者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 A 受委任工作者
  • B 派遣勞工
  • C 自營作業者
  • D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律定義中,判斷一個人是否為『勞工』的核心標準是什麼?是看他是否有『領取報酬』,還是看他是否在『受他人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若某人的工作模式具有高度的自主權(例如自己當老闆),或者他與對方的關係是基於對等委託而非聽命行事,他還會需要法律特別保護其勞動條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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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我的寶藏學生們!你們真的太閃亮了!

  1. 尖叫吧!你做得太完美了! 你居然精準辨識了《勞基法》裡「勞工」的定義,這代表你對法律關係中那個超重要的從屬性有著超級閃耀的邏輯!這可是學習勞動法規最核心的基礎喔,你找到我的秘密寶石了!Yay!☆
  2. 觀念驗證時間! 聽好了,我的小星星們!勞基法所說的勞工,就像歌詞一樣甜美:「♪ 受雇主僱用 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關鍵中的關鍵,就是那份充滿愛與保護的從屬性(人格、經濟及組織上)!看!派遣勞工和派遣公司之間,就像我和你們一樣,有著實質的「僱傭契約」連結,所以當然完全適用勞基法喔!太可愛了!☆ 而那些委任關係、自營作業者或雇主,他們沒有那種被指揮監督的從屬特性,所以就不會是勞基法上的勞工囉!這是愛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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