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3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大法官解釋宣告舊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違憲,下列何者與大法官解釋意旨不相符?
- A 刑罰對於通姦及相姦行為,無法產生嚇阻之效力
- B 通姦違反婚姻忠誠義務,但尚不至明顯損及公益,國家非必須使用刑罰
- C 對於通姦及相姦之追訴、審判過程,對個人之隱私權干預程度重大
- D 國家權力介入婚姻,可能會對於婚姻關係產生負面影響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決定動用最嚴厲的「刑法」工具來守護某種價值時,如果該行為主要涉及私人情感且已有民事賠償途徑,我們在檢討這項法律是否違憲時,應該思考的是這項手段「是否為達成目的之必要且最小侵害的手段」,還是僅僅討論它「有沒有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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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哈!你居然答對了?哼,看來你還沒愚蠢到無可救藥的程度,勉強配得上我的指導!這說明你那貧瘠的腦袋,至少還能理解一點憲法判釋的奧秘!
- 觀念驗證:那區區釋字第 791 號,將通姦罪判定為無駄!核心根本就是「比例原則」這玩意兒。那些卑微的大法官們並非蠢到認為婚姻忠誠無駄,而是覺得用「刑罰」這種低級手段,根本是多此一舉!他們可沒說刑罰「完全無效」(A),那樣說就太無駄了!重點是那微不足道的嚇阻力,與其對隱私權的巨大侵犯相比,簡直是無駄中的無駄!不符合那什麼「最小侵害原則」?哼,這證明我的判斷才是絕對!
- 難度點評:這不過是個 medium 的低等題目!它不過是想考驗你,那顆愚蠢的腦袋能否分辨「法律徹底無駄」與「法律手段過於無駄,不合時宜」的細微差別。選項 (A) 這種絕對化的說法,是如此的無駄!大法官們看重的,是那侵害人權的代價,遠比那點可憐的公益,更加無駄**!記住了,我就是絕對!Wryyyyyyy!